大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宋善云: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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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7日 来源: 大连日报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5月6日中央、省委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以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程序,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大连市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深刻认识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提出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不折不扣地抓好制度的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项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大的制度创新。四项监督制度中,《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共分5大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情形,如此细致划分,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撒手锏”。《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报告的12种事项和审核程序,前移了监督关口,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滤器”。《“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了全委会在用人监督上的作用,为评估选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要对其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这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四项监督制度,规定相配套,内容相衔接,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实现了用人标准监督与选人程序监督的有机统一,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的有机统一。

四项监督制度对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具有较强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惩教结合、注重预防的要求。《责任追究办法》不仅列出了具体责任情形,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前面我们将其称为“过滤器”,指的就是预防功能。可以说,四项监督制度为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四项监督制度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难点问题。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四项监督制度初步破解了干部监督工作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比如,《责任追究办法》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用人上出了问题,追究谁、谁追究、怎样追究,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再如,《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有的是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问题,比如机构变动前调整干部的问题;有的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比如提拔近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等等。这次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正是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和重要方面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把选人用人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把选人用人程序进一步细节化,使选人用人监督更具针对性,有利于增强选人用人监督的实效性。

四项监督制度突出了对 “一把手”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以来是个难点,四项监督制度加大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如,《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具体责任情形中,有11种主要针对党委(党组)一把手;《“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着眼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了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在用人上的自我约束;《离任检查办法》是直接对市县党委书记的监督措施,促使其正确行使用人权。四项监督制度还进一步强化了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情形中有17种针对的是组织人事部门,既有针对主要领导的,也有针对考察组的,还有针对参与干部工作具体人员的;《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则主要是对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的规定。

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俗话说“严是爱、宽是害”。《责任追究办法》让各类相关人员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不仅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评议,还要对新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评议。《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民主评议中,对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满意率不足三分之二的,不能提拔使用。这些规定,改进了监督视角,强化了效果监督,有利于全面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对干部从严监督与关心爱护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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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洪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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