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法规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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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3月10日电(记者范春生)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日前正式施行,标志着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行政执法行为将受到依法监督。

    近年在一些地方,类似“钓鱼执法”“粗暴执法”等事件时有发生,给行政执法队伍抹上了不良印记。辽宁省虽未出现此类极端事件,但民间对某些行政执法行为的争议一直存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于今年1月由辽宁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近日正式实施。

    据记者了解,《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把规范行政执法的着力点放在了层级监督上,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按照此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辽宁的这一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出现下列8种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悉,一旦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规定的,监督部门可以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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