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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期) 总第 510 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东北振兴司 2010年1月19日

沈阳经济区八市户籍实现“无障碍”迁移
自2010年1月1日起,辽宁省《关于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标志着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文件放宽了沈阳经济区户口迁移条件,对加快沈阳经济区城市化发展进程,实现人口集聚、生产要素聚集,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等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同城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沈阳经济区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铁岭八个城市,此次户籍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标准,放宽沈阳经济区户口迁移限制,实行“一元化”户口管理制度。凡在沈阳经济区八市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办理迁出、迁入的,实行网上迁移,凭户口迁移手续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户口性质注明“居民户口”。二是统一城际间的户口迁移政策。凡是八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凭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证明,在其固定住所或单位集体宿舍、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地办理落户。三是统一集体户口管理标准。凡在八市的企业单位,具备员工集体住宿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设立集体户口,提供户口管理与服务。四是统一购房落户标准。凡在八市内购买、受赠、继承、自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不受房屋面积、新旧及居住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五是简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凡在八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凭毕业证、接收证明和单位录用就业合同,可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六是放宽“三投靠”落户政策。具备合法居住条件的,夫妻间相互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在被投靠人处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本人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子女婚否、父母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办理落户。(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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