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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4 期) 总第 502 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东北振兴司 2009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措施
12月17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简称《若干意见》)精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22号,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是立足于黑龙江实际,抢抓国家政策机遇,着眼于解决影响制约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体制性、结构性和可持续发展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为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实施意见》着重把握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找准贯彻落实“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等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结合点,力求在《实施意见》中体现省委省政府近几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果。二是紧紧围绕《若干意见》的主要政策点,按照国家和省级事权划分,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贯彻措施,力求体现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决心。三是准确把握《若干意见》的政策内涵,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充分挖掘政策潜力,力求做到吃透上情,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针对《若干意见》的核心内容,制定了具体措施。
一是根据黑龙江省实际,与《若干意见》紧密呼应,可以由省政府主导并执行的政策措施,体现为“四个规划,三项政策”,四个规划指加快编制并实施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开发规划、制定并实施黑龙江省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编制实施黑龙江省新能源发展规划、组织资源型城市编制完善资源转型规划。三项政策指整合节能、技术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资金,加快煤矸石制砖等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积极争取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和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
二是此前已经出台并付诸实施的政策措施,作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政策措施再次提出,属于对黑龙江省重要决策的强调,体现为“一个方向、十个规划、十个意见和办法”, 一个方向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十个规划指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规划、《沿边开放带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十个意见和办法是《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三是需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推进的政策措施,体现为“二个规划、三项政策、五项资金、五个试点”,二个规划指参与国家组织编制和实施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和贯彻落实《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三项政策指争取国家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和村村通路的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对黑龙江省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的政策支持和探索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债转股”资产处置的新方式政策支持;五项资金指争取国家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国家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参与研究和推进中俄地方合作发展基金的筹备;五个试点指争取两个平原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纳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争取在松花江流域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争取在四个煤城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做好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黑龙江省振兴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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