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加快生态省建设
1、加强生态建设。
大力推进生态示范省建设,搞好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控制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项目建设,重点实施大小兴安岭天然林保护与森林恢复、退耕还林、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界江水资源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三江平原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三北"防护林四期、松嫩草原"三化"治理、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哈尔滨和大庆生态城市建设等一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研究开展退耕还湿工程。加强五大连池、扎龙、丰林等各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综合治理。在继续实施好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的同时,将地方林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实施天然草场恢复和建设工程,加快油田植被和地质环境恢复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防范机制。到2010年,完成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四期"工程规划任务,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50%,搞好生态示范区、保护区,90%的典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2、加强环境的保护和综合治理。
坚持保护和改善并举,不断改善重点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功能。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新建项目环境管理,积极防治工业污染,加快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废弃物的资源化,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改造、淘汰污染严重企业,提高对环境事故应急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重点流域,镜泊湖、兴凯湖、大兴安岭、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等区域环境监控和综合整治。到2010年,万元全省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00年减少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
3、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加强对国土资源保护和利用,增强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研究建立集约用地约束机制和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整理复垦,扩大耕地储备,提高耕地质量。进一步强化对盐碱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治,特别要充分利用哈尔滨至大庆间的重度盐碱地,为探索建立哈大工业走廊创造条件。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合理控制森林、水、矿产资源开发规模,防止恶性竞争和过度开发。对省内优势特色矿种实行重点保护,加强能源、有色金属等重点矿种和资源衰退矿山接续资源的勘查开发。充分利用地表水,避免地下水超采,维护地区水资源平衡。
(责任编辑:陈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