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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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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8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把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放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发展中小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力争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以上。努力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我省劳动力输出。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建立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有效机制。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体系,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失业调控。

  2、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把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研究探索机关、事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增强基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推进工伤生育保险,搞好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3、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拓宽并轨工作思路,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避免集中大批裁员。做好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减缓社会压力,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围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积极稳妥处理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经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新裁员工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属地化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城乡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制度。

(责任编辑:陈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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