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1月9日电(记者
呼涛)11月1日,作为黑龙江省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的法律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对该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油箱清洗实施"人性化"要求,防止强制指定清洗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黑龙江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自10月1日开始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来,共销售乙醇汽油7.5万吨,市场覆盖率达到82%以上;全省应改造的2657座加油站,现已改造完成2407座,占应改造的90%以上。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或者更换。有强制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要求: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违规的销售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
销售企业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违规的销售企业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销售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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