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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振兴东北办)作为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振兴东北办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的建议。
(二)指导和组织论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
(三)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
(四)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它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振兴东北办实行主任办公会议、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三、振兴东北办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参加人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出,主任确定。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振兴东北办各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振兴东北办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上报国务院、领导小组的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重大项目布局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建议。
(二)分析老工业基地经济形势,研究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重大问题和对策。
(三)安排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四)讨论决定振兴东北办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处理紧急事项。
四、研究讨论有关重大问题时,可召开振兴东北办和有关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振兴东北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五、研究和协调有关专门问题时,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振兴东北办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六、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和文件由振兴东北办根据领导小组领导意见或商有关部门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定。
七、振兴东北办上报国务院或领导小组的文件由主任签发。振兴东北办印发有关部门、有关地方的文件,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并请其他副主任核批。
八、振兴东北办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老工业基地的年度工作安排、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的建议,及时将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各方面的工作和建议、重要信息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汇报。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检查情况。
九、建立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联系制度。振兴东北办要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机构经常沟通信息,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司局级负责人作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联络员。
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颁布涉及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的规划、规章、政策措施以及重大项目的批复,应事先征求振兴东北办的意见;老工业基地振兴专项规划、主要政策措施可与振兴东北办联合上报或发布。振兴东北办研究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一、振兴东北办提出的重大建议,要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要完善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组织社会有关专家对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问题和重点任务进行咨询和评估。
十二、本规则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