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明治政府时期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国有企业步入衰退期,日本政府着手对其进行改革。改革有两种基本形式:
体内改革。即在保持国有企业性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的决定性步骤是把行政性企业改组为特殊法人企业。虽然其负责人由议会或政府部门指定,但企业可自主用人。
民营化改革。日本政府的民营化改革有三种形式:(1)国有民营。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经营。(2)公私合资合营。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方面均导入民间力量,包括私人资本、私营管理等,具体形式则多为特殊公司。(3)民有民营。完全引入民用力量,而放弃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实践证明,体内改革形式虽取得一些效果,但企业经营自主性并没有明显提高,这表明,对某一些国有企业只进行“体内改革”难以凑效。而民营化不同于私有化,它具有丰富的内涵,民营化包括产权关系调整、经营方式调整与管理办法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管理民营化。其内涵是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包括调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方式,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加强企业的经营责任等。在民营程度和份额上,可以是企业资产整体民营,也可以采取分割民营的办法。
经营民营化。是指通过租赁、承包及股份制等方式,改变经营权和经营方式,把国营体制改造成民营体制,使企业市场主体化。
资产民营化。即用招标、拍卖的方式,把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部分或全部私有化。这种形式直接涉及到产权的变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责任编辑:姚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