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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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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姚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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